《关于本市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的背景和期限?
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迎新春 稳岗留工送培训”专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2号)精神,继续实施对企业新吸纳劳动者给予以工代训补贴,继续实施对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有效期和受理日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为什么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
答:为大力推进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培训期间,可按本市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政策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出台目的和背景?
答: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通过各种形式提升技能素质、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和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工作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政策。
四、就业见习基地与哪些见习学员提前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可给予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带教费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就业见习基地与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以及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可给予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带教费补贴标准是每带教1名学员可补贴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0%。带教费用于见习带教人员的带教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见习带教过程中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采购见习学员使用的设施设备及耗材费用等)。
五、2021年上海为什么不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答:《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在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同时,明确实施该政策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应在1年以上”;在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同时,还明确:“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根据上述规定,经审慎研究,目前本市不具备实施相关政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