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0-28

  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见习是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本市从2002年开始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以来,见习政策为本市连续多年完成“帮助800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市政府实事项目、确保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青年占比维持在20%左右的较低水平发挥了显著作用。为切实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见习质量,解决现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局对近年来本市就业创业见习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见习政策提出了调整完善设想,并按规定在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青年可以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申请参加见习:

  (一)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

  (二)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三、符合什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报见习基地?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

  (一)在本市合法登记注册;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三)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并能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技术含量和通用性;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创业见习岗位,包括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

  (四)见习岗位说明明晰、带教计划完备并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带教人员。就业见习基地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可带教的见习学员数不超过5人,创业见习基地不超过2人;

  (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见习对象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答:见习对象参加见习期间与见习基地或见习岗位所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五、新设立的见习学员推荐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创业)指导人员应根据基地见习岗位类型、规模等情况为有见习意向的未就业青年推荐与其自身条件相匹配的见习岗位。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见习对象,见习基地原则上均应予以录用。

  六、见习带教人员范围如何界定?

  答:见习带教人员应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见习基地或外派单位员工(用人形式包括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内部调配等)。

  七、见习补贴有哪几项,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见习学员生活费:每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原则上每名见习学员每自然月见习出勤不少于12个工作日。实行综合工时的见习基地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见习出勤工作日,出勤天数不得跨自然月累计计算。

  见习带教费: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用于见习带教人员的带教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见习带教过程中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见习学员额外的商业保险费用、采购见习学员使用的设施设备及耗材费用等)。

  见习一次性带教费:直接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就业见习基地及外派单位,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见习学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可按实际留用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1年内实现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综合保险,用于保障见习学员参加见习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八、见习基地如何考核评估?

  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对见习基地从见习规模、见习质量、见习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分为A、B、C及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A级基地不超过5%,B级基地不超过10%,其中A级基地可评为“上海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或“上海市创业见习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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