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0-20

  一、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近年来,灵活就业已成为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国家、本市连续出台相关文件支持灵活就业发展。2020年下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9月22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9号),于10月15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制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灵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依据。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大龄失业人员和大龄离土农民灵活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或《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相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可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岗位补贴扶持。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创业扶持政策?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拟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标准为8000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个人50万元、组织300万元;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20万元,在获得贷款一年内成功创办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培训政策?

  答: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适应灵活就业特点,支持院校、培训机构、企业探索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开发线上培训课程,采用线上线下融合的培训方式,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相关行业和新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区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实现技能提升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七、灵活就业人员能否参加本市职称评审?

  答: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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