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
一、我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近年来,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新经济发展体系,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八个部门共同制定了我市的实施意见,相关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从明确责任、补齐短板、优化服务和完善机制四个方面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共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么?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等相关规则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该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企业依照劳动法律有关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用工的,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相关示范文本(《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下载链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平台企业采用第三方合作用工有哪些主要责任?
答: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许可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并对其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平台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督促合作企业依法用工并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平台企业存在未及时有效进行监督、未合理披露实际用人单位情况等过错,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以非劳动关系名义用工,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权益如何保障?
答:企业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性别、民族、户籍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外省市配偶可参加本市灵活就业缴费;外省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回户籍地参保。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应当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七、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新就业形态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发生职业伤害的,依法予以保障。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部署,以社会关注度较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试点,同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参加职工互助专享保障、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参加职业培训么?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培训服务的权利。我市将继续探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推动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试点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领域。扩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适应新业态就业特点,支持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开发线上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培训方式,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如何寻求帮助?
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依法查处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 下载附件
- 附件1:劳动合同.doc
- 附件2:劳务派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