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文件有效期届满。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作为市政府文件的实施细则,《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也同步修订。
二、被征地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就业促进政策?
答: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三、被征地人员可以享受哪些职业培训政策?
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按规定标准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按规定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各区可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哪些就业服务举措?
答:各区要通过各项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为被征地人员提供精准的公共就业服务。各区对被征地人员定期开展调查摸底,加强对重点服务对象的动态跟踪服务。常态化开展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服务和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青年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
五、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与修订前的《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规定保持一致。
六、被征地人员如何享受生活补贴费?
答: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市社保中心应当为就业阶段人员建立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收取征地单位缴纳的生活补贴费后,全额记入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
就业阶段人员向市社保中心申领生活补贴费,方式由申领者自行确定,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领取。按年、半年或季度领取的,在年、半年或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领取,生活补贴费领完为止。
七、修订后的文件从何时起实施?
答:修订后的文件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