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本市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申请?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向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登记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用人单位哪些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外勤、推销、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
(二)长途运输、出租车驾驶、值班驾驶、消防化救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或由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
(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用人单位哪些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集中作业、集中休息的岗位;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自然条件限制需集中作业、集中休息的岗位;
(三)瓜果蔬菜种植、食品加工、服装生产等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明显,需集中作业、集中休息的岗位;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四、用人单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通过与工会组织沟通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等民主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安排和休息的计划;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
(四)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考勤汇总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名册、原始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五、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一)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工时审批系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受理窗口、邮寄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书面或实地审查。
书面审查应当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
实地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重点了解劳动环境、劳动强度、考勤制度和工时安排等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核实。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有效期、以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工时审批系统打印或要求通过行政受理窗口、邮寄等方式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六、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设定,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可以准予2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
七、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重新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一)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如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由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
八、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要求?
答:(一)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用人单位内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内容应当告知公示结束后新入职的劳动者。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考核标准、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九、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十、本办法从何时起施行?
答: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