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答: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二、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如何确定?
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假牙配置服务除外)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后,与其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假牙配置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假牙配置机构除外)需符合哪些条件方可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服务申请?
答:(一)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期内,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本市从事辅助器具生产配置经营活动。
(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假肢、矫形器生产配置应符合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生活类辅助器具本市经营服务网点原则上不少于20个且面积不小于80㎡,覆盖本市80%以上区;助听器装配服务点应配备听力计不少于1台,测听室面积不小于7㎡且本底噪声低于25dB。
(三)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假肢矫形器执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相关配置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不少于2人;各助听器装配服务点应配备具有相应助听器验配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验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不少于2人;各生活类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有相应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相关配置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服务协议提供配置服务。提供的辅助器具产品质量及配置服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未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5年未发生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报送虚假申请材料或利用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实行什么原则?
答: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先确认,后配置”的原则。
五、工伤人员如何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手续?
答:工伤人员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者身体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劳鉴委在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填写完整的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作出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劳鉴委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劳鉴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符合配置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确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送达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并告知市社保经办机构。
六、工伤人员对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人员对配置确认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配置确认的劳鉴委提出复核申请,由劳鉴委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确认意见。复核确认意见为本次确认的最终意见。
七、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如何办理配置阶段性辅助器具确认手续?
答:为方便工伤人员,提高康复效果,对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要求配置阶段性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根据康复需要出具阶段性配置建议,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鉴委确认。
八、工伤人员符合哪些情形时,可以再次办理配置确认手续?
答: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无法继续使用需要重新配置,以及原配置的阶段性辅助器具需要再次配置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九、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流程是什么?
答:工伤人员符合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条件的,可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或《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核定表》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自主选择协议机构办理配置(更换)手续。
十、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答:工伤人员按照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结算(假牙配置除外)。
工伤人员按照规定配置(更换)假牙的费用,由工伤人员自行支付费用后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十一、工伤人员如何申请办理更换辅助器具手续?
答:工伤人员原配置(更换)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前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或个人应携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更换辅助器具手续。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个人至就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十二、长期居住在非本市的工伤人员如何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答: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人员,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外省市协议机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的标准核付。
十三、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在最低使用年限内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谁承担?
答: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包括安装、维修、培训等费用。
辅助器具在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内因质量或者服务发生问题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由协议机构负责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协议机构承担;因工伤人员自身使用不当发生问题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由工伤人员承担维修和更换的费用。
十四、超出配置项目范围和最高限额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协议机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超出配置项目范围和最高限额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协议机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要求超出配置项目范围和最高限额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以及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承担。
十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人员按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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