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5-02-25

  一、本次《清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4年8月23日,人社部、中央网信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积极落实《通知》要求,同时为保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内容上的一致性,我局启动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清单》”)的修订工作。

  二、本次《清单》的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将《清单》原第五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属于初次被发现且主动改正的”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修改为“但属于初次发生、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人均涉及金额500元以下的”。本次《清单》修订,设定了比原先更为严格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本次《清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 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

  四、《清单》主要涉及了哪些内容?

  本次《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共五大类6个事项。

  一是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法定程序协商确定,或者未在单位内公示。

  三是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四是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

  五是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六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对上述六项违法行为,均设定了严格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五、《清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关系?

  《清单》是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职权中慎重选取,并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使用,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到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合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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