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本市重点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修订后〈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25〕32号),本市按照“聚焦需求、建运结合”的原则,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给予建设经费资助。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2、资助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市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国企类基地可以委托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对上述培养基地围绕纳入本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新技能培训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等行业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新技能项目,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项目,开展实训设备购置、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开发更新、教材题库开发、师资队伍建设、聘用指导教师、培训组织实施、技能评价、成果交流等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纳入资助范围。
3、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资助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每个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分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家培养基地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4个。每个资助项目按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投入、项目建设预期产出和绩效等综合情况,分类确定资助标准。具体分类分档资助标准详见《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分类资助标准》表。
4、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申报单位应做好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且培训(评价)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本单位和相关行业中技术含量较高、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培训需求较大的项目,应按规定具备培训项目资质。申报单位应积极面向上下游企业或相关行业、社会各类劳动者开展培训(评价)服务,承担本市或区域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师资培养、教材开发、技能展示交流、技能竞赛等专项任务。申报单位再次申报资助项目时,上期申请的资助项目应均已达到绩效目标。受资助单位(中高等院校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应自行筹措增量资金(资产)与财政资助配套投入,且自筹资金(资产)不低于拟申请的财政资助标准。
5、如何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申报条件的培养基地可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总部)同意,提交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养基地建设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预期目标、项目总预算和资金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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