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政策解读
1.政策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印发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经评估后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鉴于原发文对象之一“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已更名为“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共涉及两处修改:一是将发文对象调整为“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二是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2.《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参照执行。
3.什么是工资,包括哪些构成?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台账管理有何要求?
答:《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企业应当按时每月至少支付1次工资,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1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答:《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同一基数。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了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的三项原则,依次为:
(1)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但劳动合同中不能既约定月工资,又另行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有关条款的应从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约定哪几个工资项目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并作为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但不能约定企业内统一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或数额。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均无明确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得到的全部月工资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答: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另外支付”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提供劳动的,除该日应当享有的原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另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日和小时工资的折算,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小时工资 = 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6.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7.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包括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会议、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8.劳动者在试用期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9.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等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开展协商重新约定工资,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0.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11.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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