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2-0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迎新春 稳岗留工送培训”专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2号)精神,现就本市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本市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援企稳岗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367号),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政策有效期和受理日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继续实施对企业新吸纳劳动者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新吸纳劳动者是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吸纳的,按照沪人社规〔2020〕17号明确的“四类重点人员”。
  三、继续实施对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是2021年度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同期相比下降70%及以上。
  四、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应为2021年1月1日之前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企业。
  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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