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04-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稳定就业形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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