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03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0047”号“关于深入破解难题瓶颈,推动科创中心建设人才政策落实落地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

  (一)海外人才集聚方面

  一是分类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统一评价标准、分级分类管理外籍人才,创新运用计点积分、劳动力市场测试、配额制度等机制,注重以能力实绩、社会贡献、市场需求、国际同行综合评价外籍人才。针对外籍高端人才取消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上的限制,最长可以取得5年期的外国人工作证。

  二是全面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来沪的外籍高端人才可申请最长10年、多次往返、每次最长停留180天的外国人才签证。

  三是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台港澳人才、外籍人才等,可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享受参加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市民待遇。

  四是加大外籍优秀毕业生引智力度。放宽外国留学生、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博士后来沪工作条件,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外籍高校毕业生直接在沪就业。

  (二)国内人才集聚方面

  一是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运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等梯度化政策体系引进各类优秀人才。1.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突显直接落户政策服务重点领域的导向作用,大力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的优秀人才。2.发挥居住证转户籍政策的稳定预期作用,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服务效率。3.发挥居住证积分政策的待遇保障作用,实行积分确认网上办理、积分通知书网上打印等。

  二是完善人才引进市场化多元化评价体系。聚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对人才引进的需求,以市场评价方法统筹体制内外人才引进条件,进一步确立人才引进的市场主体评价权。逐步构建“经由市场主体评价、经过市场检验”的市场化导向和多元化评价体系,各类优秀人才既可以通过学历、职称等传统评价条件引进,也可以通过薪酬收入、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能力业绩等市场化标准引进。

  三是关于人才引进计划生育条件。目前,本市现行的人才引进各梯度政策(含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均将符合计划生育作为条件之一。为做好人才的吸引和集聚,下一步我们将在本市人口政策的框架下,会同发改、卫生等部门,对优秀人才引进落户过程中的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开展深入研究。

  二、推进人才评价与培养

  一是优化人才评价制度。明确树立正确的人才使用导向,按照“谁用谁评价,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根据业务领域不同实行分类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人才计划项目名称不作为人才称号,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在各类评审评价中,对本土培养人才和海外引进人才平等对待。

  二是建立本市科创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类评价机制。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导向,制定《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1.探索性提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类评价。转变过去“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弊端,减少不必要“帽子”的职称评价权重,推进产学研商融合发展。2.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和“绿色通道”。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或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3.转变唯论文唯外语的弊端。对成果转化类、应用开发类人才,不再将论文发表作为前置条件。对基础研究领域,试点代表作制度,适当弱化论文的数量要求。同时,不再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三是深入推进本市职称制度改革。2018年4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1.突出重点,聚焦科创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创新业绩的评价权重,让创新创造成果突出的科技人才“名利双收”,释放制度红利。2.推进重点领域职称改革工作,开展职称评审试点。

  四是继续推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会同市教委、市科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并兼薪,可以保留人事关系在3-5年内离岗创业,高校科研单位也可聘请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为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双向流动建立了长效制度保障。

  三、创新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

  一是实施知识价值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201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中,明确“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是适当放开高层次人才薪酬总量限制。为了吸引、留住、激励高层次人才,按照“聚焦人才、限定范围、薪酬自主、经费自筹”的原则,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事业单位对不超过本单位一定比例人员,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办法自主决定薪酬水平,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推动人才安居

  本市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规范,不断健全住房租赁制度,贯彻“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理念,坚持企业主体运作和市场化运作。重点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科创园区、产业集聚区、商业商务集聚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区域,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开工建设,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供应。

  此外,本市鼓励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符合转型要求的工业和仓储物流用地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租赁住房,并注重公共服务配套的完善。同时强调要引导产业园区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利用产业类工业用地,按照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比例,统一规划、集中设置,配套建设单位租赁房、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

  本市将继续加快构建住房租赁体系,通过新建和转化等途径,多措并举,引导培育高品质租赁住房,有效发挥租赁住房在服务各类人才安居需求、增加城市竞争活力上的积极作用。

  五、保障人才子女教育

  (一)积极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本市根据引进人才不同情况的相应政策,按其意愿为其子女安排进入本市各级公办学校,学生入学后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一是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其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完成义务教育后可在本市参加中考并就读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完成本市高中阶段教育后可在本市参加高考。二是持《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人员,其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户籍学生。接受完高中阶段教育符合条件的部分人员子女还可在本市参加高考或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港澳台侨高考。三是引进人才子女如属于外籍的或是持中国护照、获国外永久居留许可的,并已在境外学校连续就读两年的亦可选择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二)提供教育信息,做好宣传服务。

  目前,本市所有的招生入学均是公开的,市民包括引进人才均可以通过市教委官网、“上海教育”官方公众微信号、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查询本市学校招生入学方面的政策。同时,在行业部门的牵头下,根据需要组织各类教育工作者为引进人才就子女入学等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指导工作,为其子女更好地在本市接受教育做好服务工作。

  六、完善人才养老保险工作

  一是关于海外人才参保。对A类(外国高端人才)和B类(外国专业人才)及认定为高峰人才的海外人才,允许其延迟申领养老金年龄并按规定认定接续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在本市实际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二是关于博士后参保。对经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本市单位按规定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可以凭工作协议及能够证明其进站工作的材料,由设站单位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期间已在外省市建立社保关系并持续缴费的,应继续按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执行;设站单位建立职业(企业)年金的,可参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为博士后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七、持续降低社保费率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本市于2013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先后5次降低职工社保费率水平,由原来的48%下降为37.85%。尤其是2019年,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大幅降低职工社保费率水平,降费力度远超往年。

  此外,本市稳妥实施社保费日常征缴,不断提升征缴水平,着重关注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为减轻小微企业的用工成本,本市给予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多方面的社保政策扶持。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