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549号提案的答复
沪人社提主〔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5-08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殷红霞、黄红、黄勤等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职工群体权益保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市国资委、市房屋管理局和市医保局等会办部门对委员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本市一直非常重视对低收入职工群体的帮扶,近年来,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专项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包括:
一、加强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勤劳致富
1.建立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本市高度重视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建立了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对于处于失业状态、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员,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提供个性化、精细化的就业援助服务。低收入职工家庭成员符合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困难群体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援助方案,实施针对性的援助措施,确保尽快实现就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市场化就业确有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一是大规模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具备培训能力的大企业立足岗位需要自主开展职工培训;指导各区整合中小微企业培训需求,依托优质院校、培训机构集中提供培训服务。聚焦青年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各类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与服务水平。二是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力度,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文件,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聚焦“提低、扩中、调高”,加强工资分配调控指导
1.发挥最低工资托底保障作用。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报酬的重要手段。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市坚持市场决定和政府调控相结合,通过提高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对各行业从业人员予以托底保障。为做好最低工资调整工作,本市每年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充分听取职工和企业双方的诉求,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就业状况和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前提下,稳慎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水平。自1993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20年和2022年受疫情影响,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本市每年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调整频率超过了全国大部分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持续保持全国最高水平。
2.加强对企业的工资指导。近年来,我局每年会同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共同研究提出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报市领导同意后,由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共同向社会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供指导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及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参考,并要求“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和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此外,今年本市将“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向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倾斜”和“技能人才工资增长幅度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增长幅度”两个指标纳入了2023年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创建指标,加强对工资分配的激励引导。
3.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为加强低收入职工群体权益保障,市国资委要求其监管企业在内部分配中加大统筹帮困力度,对低收入职工收入的倾斜增长予以政策支持。2022年,市国资委制定出台文件,明确要求监管企业完善内部分配制度,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正常在岗低收入职工收入增长托底保障制度,明确低收入职工年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或当年物价增长幅度,并通过加强岗位培训、提升职工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式,增加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
三、加大住房、医疗保障政策力度,缓解低收入职工住房、医疗困难
1.健全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以来,本市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要求,持续健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四位一体、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廉租住房是兜底性、基础性保障品种,面向本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目前本市已基本建立形成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适时适度调整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自2006年起已对收入、财产等准入标准先后调整过10次,对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水平等保障标准先后调整过8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保尽保”,全力兜牢兜稳住房民生保障底线。二是健全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层次供应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配租,缓解他们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不设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计划“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达到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以上;到“十四五”期末,全市累计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60万套(间)以上,其中形成供应40万套(间)左右,全面健全完善从“一张床”“一间房”到“一套房”的多层次供应体系,使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得到较大程度缓解。三是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主要面向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并探索将保障范围扩宽到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沪籍常住人口家庭。截至目前,本市已开展了4批次非沪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保障规模稳步提升,基本做到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家庭“应保尽保”。
2.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2022年,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要求,本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既重点优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又强化医疗救助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双体系”的有效衔接,做好对困难群众托底保障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根据实施意见,本市加强机制创新,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主动筛查发现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一是建立年度救助限额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增长情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建立年度救助限额动态调整机制。2023年将门急诊救助限额调整为2800元,住院救助限额13万元保持不变。二是建立因病致贫预警机制。依托医保数字化转型,聚焦已认定困难对象和自主能力弱的群体,兼顾潜在边缘困难对象,分类设定预警监测标准,及时发现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对象,加强分类处置,推动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指导和服务,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坚持“24小时接受举报、365天监察无休”品牌建设,最大限度方便劳动者就近维权。对于日常巡查、投诉举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的,及时进行查处,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下一步工作
正如提案中所言,本市仍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存在收入偏低、就业能力偏弱、收入增长缓慢、生活负担重等问题,委员们提出的对低收入职工群体实施收入倾斜增长、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加大医疗住房保障等政策建议,我们认为非常中肯,也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将在今后工作中予以积极推动。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委员们的建议,聚焦低收入职工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大政策保障力度,积极推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支持低收入职工群体根据自身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技能水平,增强就业能力;二是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涨幅对低收入劳动者的影响,继续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底薪保障;三是开展低收入职工监测,逐步完善低收入职工岗位分布、低收入职工收入增速与行业平均水平等数据统计及分析,更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低收入职工收入增长倾斜;四是进一步深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努力让广大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五是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六是进一步加强低收入职工群体的权益保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上海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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