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832号提案的答复

沪人社提主〔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3-05-10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刘乙冰、庄德玉、史和平等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社保费用减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社保费用减免缓缴
  社保减免缓政策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本市主要依据国家文件执行相关规定。2020年国家为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统一决策部署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并对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划型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突破,本市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实施了相关政策。
  2022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切实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本市于5月24日、6月13日先后印发了《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全面贯彻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政策实施期限可延长至2022年12月,其中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受影响的制造业等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2023年3月。为减轻企业补缴费款压力,按照国家规定,2022年11月3日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4号),延长了补缴费款期限,已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费款。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所属期)

缓缴险种

5个特困行业

17个扩围行业所属      困难企业

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等

养老保险

20224月至12

20226月至12

20226月至12

医疗保险

20224月至12

20226月至12

20226月至12

失业保险

20224月至20233

20226月至20233

20226月至12

工伤保险

20224月至20233

20226月至20233

20226月至12

  近年来本市连续实施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社保缴费一方面关系到企业的社保负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今后,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实现社保基金的长期平衡,确保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是我们重点关注的课题,望社会各界理解支持。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本市在2018-2020年期间实施了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自2021年起,由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符合政策实施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后,暂停实施。目前,从人社部的相关政策考虑来看,初步确定今年将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待国家正式文件下发后,我们将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本市的相关贯彻落实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