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05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28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周清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2023年后上海市职工社保基数调整的提案”收悉。我局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提案建议2024年社保基数与2023年保持一致不再调整,或在调整前充分考虑上海的城市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形势,适当下调。对此,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规则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等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统一以本省份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本市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国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为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助企纾困,本市按照国家要求,于2020年实施了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政策,于2021年对缴费基数下限采取两年过渡的措施,即按照2019年、2020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2022年,考虑到本市受疫情严重影响,我们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同意,对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参照国家2021年过渡办法,继续实行两年过渡,即按照2020年、2021年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2023年过渡到位。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影响面广,社会关切度高。对提案反映的上海企业和职工社保缴费压力大,可能引起人才流失和企业外流加剧等情况,我们一方面将持续关注研究,另一方面也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社保缴费不仅关系参保单位的社保负担,还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就养老保险而言,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其在职期间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成正比,缴费越多,基础养老金计发水平越高,个人养老账户储存额也越多,将来可领取的养老待遇也相应越高。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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