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7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09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陆敬波、王军、肖龙根等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提案指出了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就修改《条例》名称、扩大集体协商范围、设置多元集体协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相关问题高度关注,会同市司法局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答复意见。

  一、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集体协商条例》方面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权益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一直以来受到高度重视。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在法律上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200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开始施行。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设专节对集体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的体例沿袭了《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分章规定,名称也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名称保持了一致。虽然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表述,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各自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功能,但是,目前大多数的集体协商均是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开展的,且针对集体合同签订与备案、争议的解决等,均有体系性的规定。

  二、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新就业形态方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规定有集体合同内容,《集体合同规定》载明,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因此,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适用《条例》规定。新就业形态用工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根据《条例》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202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的决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配合上海市总工会做好相关工作,以充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三、将《条例》的程序按协商类型进行多元化设计

  《条例》除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作细化规定外,还充实完善了集体协商的事项、集体协商的主体、上级工会的指导与观察等内容,有利于发挥集体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此外,《条例》中, 对于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这几类特殊情况,做出了一方提起,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的规定。

  诚如委员们所言,《条例》的规定还有可以完善的空间,尤其是集体协商的程序等方面可做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我们将继续搜集资料,开展可行性研究,总结提炼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做好材料储备,适时提供意见建议。

  衷心感谢各位委员对本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