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807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庄晓晴、马益民、王成等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定津贴补贴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法定津贴、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相关津贴补贴制度,并明确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本市于2007年建立了企业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区域协调等因素,合理调整标准水平。目前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水平与江苏浙江一致。
此外,本市鼓励行业协会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增加职工收入。 从2017年起,本市劳动关系三方指导环卫行业通过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了低温津贴制度,对露天作业的岗位在每年冬季(12月到次年2月)发放低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关于委员们提到的本市中夜班津贴标准,相关文件已于2021年届满失效。我局在文件届满前听取了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意见,各方都认为,本市中夜班津贴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并延续下来的一项制度,企业在操作中,大多已结合实际提高了中夜班津贴标准或在岗位工资中予以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的不断健全,应给予企业更多工资分配自主权,中夜班津贴可由企业通过内部分配制度或与职工协商确定。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充分征求企业和劳动者意见,视情适时调整本市高温津贴标准。同时,继续鼓励并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夜班津贴等津补贴的标准水平,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二、关于针对部分津补贴向低收入范围的劳动者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市财政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一是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补助性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从2018年10月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了每月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设立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综合所得税率级距等一系列减税措施。新法实施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大幅降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委员们建议的中低收入范围的劳动者领取的津补贴不在此列。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集中在国家层面,对于委员们提出的有关“对于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野外工作津贴等具有补偿性、福利性、保障性的津补贴,向中低收入范围的劳动者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目前暂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
下一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委员们的建议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衷心感谢各位委员对本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