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870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张畅敏、王宇、王军等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工保障机制完善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非常感谢委员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提案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
一、完善面向新就业形态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制度建设是基础。2021年7月,我局等8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完善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劳动权益保障制度。2023年3月,《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实施,鼓励规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用工服务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同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制定完善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我局加强与工会等部门的协作,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建立了人社、工会、法院、司法行政等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合作机制。同时,加强与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另外,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群体,本市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领域的民主协商机制建设,比如推动饿了么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了协商协调机制,充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有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本市自2022年7月1日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将社会关注度高、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四大行业中规模较大的七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由平台企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通过按单计费、按月缴费的方式,确保了试点范围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应保尽保。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将七家试点平台企业在本市的90余万名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落实工会权利。本市整合工会资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系列关心关爱服务,一是提供就业服务,市总工会于2022年-2024年1月,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开展“会聘上海 周周送岗”系列活动;二是提供免费体检服务,维护身体健康。2023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流动体检车共为5000余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体检服务;三是实现微小心愿。市总工会依托职工帮困基金会,在全市54家工会“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最美站点开设“微心愿”专区,助力快递员、送餐员、户外职工等群体点亮困难“微心愿”。
三、建立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保障体系
(一)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范围。本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支持工会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开展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合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折算到小时后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二)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制度及社保缴纳规定。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可以在就业地或者户籍地自愿参加职保,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为减轻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2024年3月1日起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4%降至20%。因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参加职保或城乡居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三)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在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上,本市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将符合参保对象覆盖到位,对于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参保条件的,将积极研究并反映,推动相关政策出台落地。
(四)建立健全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是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作用。我们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开展相关行政指导工作。同时,加强与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内化处理纠纷。二是坚持调解优先,推动多元化解。如普陀区推动建立了“饿了么”蓝骑士争议调解委员会等。通过行业、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大量纠纷得以消弭在源头。三是依法调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发生的争议,根据用工事实、把握本质特征、合理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优先通过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
四、进一步完善技能培训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政策顶层设计。2022年,市人社局会同相关单位印发《关于印发<落实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就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和创新创业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本市修订出台《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其中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包括新就业形态在内的灵活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稳定就业、提升就业质量。
二是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扶持。一方面,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落实相关培训补贴。另一方面,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2023年,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将在本市参保的外省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三是推进技能评价服务提质扩面。本市深入贯彻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就业需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推进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评价工作。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二是稳慎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今年1月,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持有外省市户籍且在本市未缴纳社保的人员全部纳入本市社会化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评价服务范围,帮助他们在上海学技能、找工作、稳就业。
五、出台就业帮扶政策,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获得更多支持和帮助。
在新就业形态法规制度上,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首次对灵活就业作出制度安排。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从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创业环境、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力度等方面建立了本市灵活就业工作体系。2023年3月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设立灵活就业专章,对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零工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制度等作了全面规定。
在新就业形态政策支持上,2021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等一揽子支持灵活就业政策措施。2023年我们对灵活就业有关补贴政策作了优化完善,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对象从本市户籍扩大到本市高校外省市户籍未就业毕业生,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获得更多支持和帮助。
在新就业形态就业服务上,2021年出台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均明确规定将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新业态领域劳动者求职就业和单位招聘用人开展全程服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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