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42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陶寅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本市社保调整执行方式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滞纳金的建议
您提出的取消滞纳金的建议很有现实意义,自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以来,税务部门始终严格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在每年社保年度切换时点有序推进征缴工作,确保流程平稳衔接。截至目前,社保费征收工作均以年度切换时点为基准,未存在追溯调整过往月份。若单位已根据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完成申报,并按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完成缴费,无需承担任何滞纳金。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工作指导,切实保障广大用人单位权益。
二、关于免除为已离职员工补缴义务的建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用人单位的社保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覆盖登记、缴费、代扣代缴、告知等全流程。离职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您提出的“免除为已离职员工补缴义务”,在《社会保险法》未调整之前,暂无法操作。若涉及单位与离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外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根据人社部门出具的退工单等证明材料,进行对应月份的退费。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走向,并予以及时落实。
三、关于调整政策执行时间的建议
自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以来,本市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始终密切协作,积极沟通,共同推进社保费征缴服务提质增效。每年社保年度切换前(上海市社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两部门提前为用人单位做好申报准备: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提供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协助企业顺利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事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广泛宣传政策,为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社保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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