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57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5-16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市妇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缓解青年女性‘就业—生育’双重压力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提案有针对性地指出了青年女性面临的“就业-生育”双重压力,并分析了生育与职业发展、“三育成本”与生育意愿、生育观念转变与提高生育率等三方面的矛盾,提出了营造生育友好环境、提升就业机会和质量、增强就业能力与保障等三方面的建议,这些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前瞻性。我局会同市妇联、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才工作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共同研究,全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一、全力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措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真落实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本市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不断规范用工行为,为女职工营造平等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市医保局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生育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新生儿筛查病种调整等情况,适当提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制定实施了《关于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1号)和《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将生育子女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2021年的3600元提至4500元,合理减轻生育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市卫健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生育补贴制度。
  二、推进构建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于2024年12月启动开展“生育友好岗”试点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将部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通过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及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生育提供便利。今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产假社保补贴政策,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共担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可按50%比例申请补贴,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目前该政策已经基本成熟,市领导也已同意,相关文件将于上半年出台实施。
  市委社会工作部修订出台《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街道(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和各类工作平台中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探索设置的新型社区治理单元、新增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纳入社区工作者范围。截至目前,全市6.8万社区工作者中,女性有4.5万余人,占比超67%。
  三、保障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权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推进女性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生育再就业女性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规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出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20号),明确对民生保障紧缺领域,同时也是适合妇女工作发展的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相关职业(工种)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市医保局制定实施《关于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1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在不另外增加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将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灵活就业生育妇女权益。
  市人才局在市级人才评选表彰项目不设申报年龄限制。2023年首届上海杰出人才评选表彰,资格条件主要侧重于专业贡献、业内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等,不限申报年龄。最终入选的50人中,有7名女性人才、占比14%,其中,申报年龄最大的68周岁、最小的46周岁。市级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在申报年龄方面对女性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比如,东方英才计划,旨在做精本土人才培育,除青年项目外,其他子项目的申报年龄上限均在45周岁之上,特别优秀的超龄候选人还可申请破格申报;“超级博士后”项目在申报条件中明确了“每生育1胎的女性博士后可放宽1周岁,最多放宽3周岁”,加大对已育及多次生育女性的支持力度。面向中青年女性开展人才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局、市委党校、市妇联每年联合举办女性人才开发专题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两新”组织高层次人才中的优秀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2024年,共有48位女性人才参训。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妇联、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部门加快推进“生育友好岗”、产假社保补贴等政策措施,提升就业机会和质量,增强就业能力与保障,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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