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81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5-19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陈璘、黄晨、邓卫等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内社保缴纳互认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收到提案后,我局从相关政策、法规、经办等方面展开研究,并综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会办意见,形成了答复意见。
  对于委员提出“在满足企业和员工均出自真实意愿、企业按照实际收入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前提下,对异地缴纳社保记录相互认可”的建议,目前有关确认参保缴纳地的主要规定包括: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劳动关系情况为判断参保缴纳地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向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异地代缴社保不能取代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包括公积金)缴费的上下限也不同,且社会保险缴费地也关系到该人员的最终待遇领取地,异地代缴可能减损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也影响公平的营商环境。
  对于委员提出的“企业在上海依法补缴社保费后,外地社保未将当地缴费退回企业,企业不理解”的情况,目前,国家已明确重复缴费的处理办法,本市将在国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建议国家在健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时统筹考虑参保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重复缴费问题。
  综上,考虑到目前上位法律及人社部规章已明确相关规定,后续将在现有长三角合作机制基础上,加强与苏浙皖三省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吸纳。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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