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7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6-01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陆敬波、王厚富、谢邦鹏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本市企业远程办公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提案指出了远程办公引发的争议焦点,提出了制定指引、研究出台地方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建设性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相关问题高度关注,会同市总工会、市高院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答复意见。

  一、规范明确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方面

  市总工会联动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商务楼宇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举办2025年上海市职业健康技能竞赛的通知》,组织动员全市各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协同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各级工会开展主题宣讲活动359场,覆盖受众群体41万人次。深入推进企业健康促进专项活动,指导企业开展科普讲座、健康培训、公益服务等活动,引导职工践行健康生活和工作方式。下一步,市总工会将深入推进企业健康促进专项活动,指导企业开展科普讲座、健康培训、公益服务等活动,引导职工践行健康生活和工作方式,全力守护好远程办公职工的安全健康。

  近年来,随着远程办公情形的增多,本市在工伤认定实践工作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国家有关实施意见精神做了相应的探索。2025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对于远程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下一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照国家要求继续贯彻做好有关工作。

  二、远程办公工时管理方面

  远程办公实质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灵活化和多样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企业较为充分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在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岗位特点、职工实际需求和意愿,与职工平等协商,依法自主实行远程办公等灵活的工作制度,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灵活安排,并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远程办公的工时认定。下一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积极指导企业依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落实好采取远程办公模式职工的各项劳动保护权益,并就有关国家事权积极向国家建言献策。

  三、明确落实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方面

  市总工会推动将公平合理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鼓励、指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灵活上下班时间、灵活休假和绩效考核等具体事项开展集体协商。2026年,工会组织将推动企业远程办公职工合理诉求列为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通过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保障本市企业远程办公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市总工会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工会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有效运用“一函两书”工作制度,在市、区层面公开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督促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下一步,市总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持续用力,加强源头参与,及时反映职工呼声,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意见,推动相关法规政策完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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