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79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5-29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周清会、吴松、周轶敏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暂时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低门槛、可持续社保缴费机制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近年来,面对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增长,我市人社、医保及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协同发力,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不断加强维护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权益。您在“关于为暂时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低门槛、可持续社保缴费机制的提案”中,对暂时失业和灵活就业群体社保缴费当前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参保范围、费率设定、社保补贴、宣传引导等方面,积极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持续参保缴费,确保参保连续性,切实保障社会保障权益提出了建议。

  一、关于降低参保门槛

  目前,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2023年的24%降至目前20%,缴费基数由个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为确保全国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国家对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地方严格执行费率政策,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或提高降低幅度,地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规范。因此,本市目前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医疗保险方面,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缴费规则、医保待遇等规定均与单位就业人员一致。为进一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负担,2026年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百分点的费率,即现行缴费比例为10%(含生育)。

  二、关于拓宽社保补贴

  近年来,本市根据灵活就业人员职业特点,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政策,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

  一是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自2007年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每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目前第1-12个月为2305元/月,第13-24个月为1844元/月,延长领取的,发放标准为1650元/月。

  二是完善大龄失业人员参保政策。自2025年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且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其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部分所需资金,以减轻大龄失业人员缴费压力。

  三是继续维持失业保险金期间医保待遇。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不缴费,其间,失业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四是市总工会先后推出“上海工会灵活就业会员专项基本保障”“上海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专享保障”等定制保障项目,多方筹措资金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赠送会员保障,保障内容涵盖意外伤害、住院天数补贴、重大疾病等多方面。

  目前,本市对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已出台一定保障措施,据了解,国家正在对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制度性安排开展课题研究,并选取广东省开展试点,后续待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出台后,本市将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届时相关政策将惠及更多灵活就业群体。

  三、关于强化政策宣传

  为促进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持续性参保,提高保障水平,本市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积极利用实体办事大厅、网上办事系统、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关键概念解读、案例分析、你问我答等形式,提供相关政策解读服务。通过“上海发布”“上海人社”“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宣传引导,多措并举增强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意识。同时,缴费征收部门也会定期通过推送短信的方式给个人,及时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避免出现缴费中断现象。

  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政策,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本市将根据国家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增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的灵活性、包容性,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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