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895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黄斌、王厚富、黄勤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上海市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审批体系,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各会办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上海始终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保障劳动者权益、适配企业用工需求为目标,密切贴合季节性、连续性、新业态行业生产经营特点,推动特殊工时制度成为企业优化用工模式、科学调配人力、高效降本增效的重要支撑。通过持续完善规则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配套服务等机制,充分释放政策赋能效应,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夯实优质营商环境基础。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特殊工时制政策法定释法权归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企业因工作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日工作8小时、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国家人社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岗位。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各省市需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优化办事流程与服务举措,无自主放宽岗位适用范围的权限。本市严格按照人社部相关规定,修订出台了《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沪人社规〔2022〕11号),确保本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依法规范推进本市的审批工作。
对于您提出的将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岗位描述从列举式优化为“特征概况+负面清单”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人社部专题反馈建言献策,推动国家层面政策优化完善。在国家出台新规、更新岗位适用目录后,本市将第一时间对照落实,完善相关审批管理工作。
对于您提出的优化许可有效期、推行分类分级激励管理的建议,我们将统筹开展综合研判,结合历年审批执行情况、企业信用等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资质,以及劳动争议、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权益保障数据,系统评估差异化有效期、守信激励分类举措,适时优化相关管理方式。在日常审批办理中,坚持为合规诚信企业优化服务,提升审批便利度,降低企业合规办事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指导各区人社局做好本市特殊工时制审批服务工作。也欢迎各位委员继续对本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优化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共同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