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8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地  震  局

沪人〔2008〕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及附件可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地震局网站(www.sbsn.net)上查询并下载。

    附件 :
    1、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地震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大纲、统一科目,本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1次。

    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地震局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共同负责考试的命题、审题、报名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标准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市人事局会同市地震局对考试考务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3个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五条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岗位工作,评聘为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中国地震局或市地震局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的人员,可免试《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或免试《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人员,都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1年;

    (二)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3年;

    (三)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4年;

    (四)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八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市人事局、市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市辖区内有效。

    第九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沪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上海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原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对长期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已按照规定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应上岗证书,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评聘为地震科研、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2004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评聘为地震科研、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2004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地震局颁发的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评聘为地震科研、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l、2、3项条件中的各—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2001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4年;

    (2)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6年;

    (3)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8年;

    (4)1995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10年;

    (5)按上述条件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重大建设工程或5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获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3)获得2项及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省市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4)获得2项及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中国地震局或上海市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学术水平: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论文l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2万字以上。

    二、考核认定组织

    市人事局、市地震局共同成立“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共同负责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申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沪单位的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样表见附件2)。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技术负责人聘书或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向领导小组推荐。申报材料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合格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事局、市地震局向社会公布,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对所属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撰写推荐意见函,并在《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于2008年6月16日前,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凡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问题,受到中国地震局、市地震局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市人事局、市地震局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单位在审查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六)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和审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经发现,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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