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历年资助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1〕254号
发布时间:2021-07-2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建设,提高建设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本市培养基地历年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及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在《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16号)实施前的以下资助项目纳入验收范围:

  (一)培养基地已获得经费资助且已完成建设,但尚未通过验收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二)培养基地经评审通过且已完成建设,但尚未通过验收的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

  二、验收方式

  验收工作具体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一)验收申请。培养基地完成资助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内部验收,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和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

  其中,对于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培养基地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内部验收应当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实施,专家组应由行业、财务、技术等类别的专家组成。

  (二)组织实施。市就业促进中心受理培养基地提出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经评审通过的资助项目实施方案,以实地勘验的方式就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采购与管理、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资助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定。对审核未通过的事项,培养基地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补正或整改后再次申请审核,经审核不通过的资助部分将被核减。对申请验收的资助项目按照验收标准(见附件)评估打分,出具验收评审意见。评审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为验收通过,80分以下为不通过。

  市就业促进中心受理培养基地提出的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以材料审查的方式,就培养基地推进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措施、实施成效、后续发展、资助资金规范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培养基地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复审申请。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理培养基地提出的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以材料审查的方式,就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开发的相关措施、实施成效、开发成果、资助资金规范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培养基地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复审申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三)结果确定。验收结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验收合格。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培养基地再次享受资助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工作安排

  验收申请受理时间全年开放。

  验收工作将根据培养基地验收申请情况分批进行。

  四、资金拨付

  对验收通过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和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予以拨付资助项目的资助余款;对验收通过的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予以拨付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

  对验收通过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和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依据市就业促进中心年度预算额度拨付剩余资助款项,超出当年度预算额度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对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在2021年9月30日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通过验收后将在2021年当年拨付资助资金。

  对验收不通过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和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全额退回已资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五、其他

  (一)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特殊情形的处理。历年已获资助、逾期未完成建设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资助项目终止,培养基地应退回全部资助资金。经评估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资助项目终止的,对已建设资助部分进行验收,培养基地应退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及其法定孳息。资助项目未实质性启动建设的,培养基地应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法定孳息;绩效评估不通过的培养基地已启动资助项目建设的,对已建设资助部分进行验收,资助余款不再拨付。

  (二)申报资料下载。相关申报要求、材料表式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s://rsj.sh.gov.c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

  附件: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验收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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