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中央在沪企业、工会,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开展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沪人社关〔2017〕105 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流程
各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参加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报
参与创建活动的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系统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方办公室”)提出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市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由市企业(集团)公司一口向市三方提出申报。
中央在沪企业提出申报,应提交经市服务中央在沪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确认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中央在沪企业)》(附件1)、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市企业(集团)公司系统提出申报,应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市属企业)》(附件2)、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市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提出申报,应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市属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对其开展测评的测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评审
市三方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按照《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附件3)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企业最终得分,形成评审报告。
(三)公示
市三方办公室将经评审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授予称号
对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复审
市三方办公室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自获得称号之时起,每满一年开展一次复审。对于复审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市三方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获得称号后发生《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中“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二、申报时间和数量
各中央在沪企业和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可在每年10月向市三方办公室申报。各市企业(集团)公司每次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下属公司数量不超过下属企业总数的 30%。
三、创建指标
各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指标项目、测评方式、达标标准按《意见》执行。
四、激励和表彰
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中央在沪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按《意见》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中央在沪企业申报
中央在沪企业申报创建活动采用分步推进的方式。2017年中央在沪企业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范围为总部在上海的央企系统内的企业。根据推进工作情况,逐步将创建活动覆盖面扩大到面上中央在沪企业。
(二)企业(集团)公司系统申报
市企业(集团)公司系统内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达到下属企业总数85%的,该企业(集团)公司系统可以申报参加创建活动。
(三)自评和测评
各中央在沪企业要按照本《通知》及创建活动指标要求,认真做好本企业自评和申报工作;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应认真做好系统内下属企业创建活动的组织推动工作,并按照本《通知》及创建活动指标要求,公平、公正地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达标测评工作及一口申报工作,确保创建质量。
(四)申报受理
受理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 300 号 2 号楼 711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23110212。
附件:1.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中央在沪企业)
2.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市属企业)
3.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9月1日
附件1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
(中央在沪企业)
企业名称(企业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码:
企业性质:1.□在沪中央企业 □市属企业 □区属企业
2.□国有及国有控股 □集体 □民营
□外商投资 □港澳台商 □其他
所属行业:
职工人数: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章) |
附件2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
(市属企业)
企业名称(企业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码:
企业性质:1.□在沪中央企业 □市属企业 □区属企业
2.□国有及国有控股 □集体 □民营
□外商投资 □港澳台商 □其他
所属行业:
职工人数: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工作内容 | |||||
1 |
规范性 指标 |
1-1 |
用工管理 |
1-1-1 |
企业建立职工名册 |
3 |
自评/测评 | |||||
1-1-2 |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 100% |
3 |
自评/测评 | |||||||||
1-1-3 |
劳动合同具备法定内容 |
2 |
自评/测评 | |||||||||
1-1-4 |
依法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
2.5 |
自评/测评 | |||||||||
1-1-5 |
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
3 |
自评/测评 | |||||||||
1-2 |
工作时间和 工资福利 |
1-2-1 |
执行国家工时制度 |
3 |
自评/测评 | |||||||
1-2-2 |
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
3 |
自评/测评 | |||||||||
1-2-3 |
执行国家休假制度 |
3 |
自评/测评 | |||||||||
1-3 |
社会保障 |
1-3-1 |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2.5 |
评审 | |||||||
1-3-2 |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3 |
评审 | |||||||||
1-3-3 |
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
2.5 |
自评/测评 | |||||||||
1-3-4 |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金 |
2.5 |
自评/测评 | |||||||||
1-4 |
劳动保护和 劳动安全卫生 |
1-4-1 |
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2.5 |
自评/测评 | |||||||
1-4-2 |
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2.5 |
自评/测评 | |||||||||
2 |
建制性 指标 |
2-1 |
党组织建制 |
2-1-1 |
建立党组织 |
2.5 |
自评/测评 | |||||
2-2 |
工会建制 |
2-2-1 |
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
3 |
自评/测评 | |||||||
2-2-2 |
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
2 |
自评/测评 | |||||||||
2-3 |
民主管理建制 |
2-3-1 |
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3 |
自评/测评 | |||||||
2-3-2 |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
2 |
自评/测评 | |||||||||
2-4 |
集体协商建制 |
2-4-1 |
签订集体合同 |
2.5 |
自评/测评 | |||||||
2-4-2 |
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
2.5 |
自评/测评 | |||||||||
2-5 |
劳动纠纷 协调建制 |
2-5-1 |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其他与企业相适应的劳动纠纷协调制度 |
3 |
自评/测评 | |||||||
3 |
发展性 指标 |
3-1 |
工资福利 |
3-1-1 |
企业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
2 |
自评/测评 | |||||
3-1-2 |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
1.5 |
自评/测评 | |||||||||
3-1-3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
2 |
自评/测评 | |||||||||
3-1-4 |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
1.5 |
自评/测评 | |||||||||
3-1-5 |
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
1 |
自评/测评 | |||||||||
3-1-6 |
为女职工设立母婴室 |
0.5 |
自评/测评 | |||||||||
3-1-7 |
安排定期体检 |
1 |
自评/测评 | |||||||||
3-1-8 |
安排定期疗休养 |
1 |
自评/测评 | |||||||||
3-1-9 |
提供工作餐便利 |
1 |
自评/测评 | |||||||||
3-1-10 |
提供上下班便利 |
1 |
自评/测评 | |||||||||
3-2 |
职业培训 |
3-2-1 |
建立职工培训制度 |
2 |
自评/测评 | |||||||
3-2-2 |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
2 |
自评/测评 | |||||||||
3-2-3 |
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 |
2 |
自评/测评 | |||||||||
3-3 |
文化建设 |
3-3-1 |
建立“职工之家”、“职工书屋”等,开展企业文化建设 |
1 |
自评/测评 | |||||||
3-3-2 |
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
1 |
自评/测评 | |||||||||
3-3-3 |
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 |
1 |
自评/测评 | |||||||||
3-3-4 |
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
1 |
自评/测评 | |||||||||
3-4 |
社会责任 |
3-4-1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
1 |
自评/测评 | |||||||
3-4-2 |
吸纳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 |
自评/测评 | |||||||||
3-4-3 |
关爱本企业职工家属和退休职工 |
1 |
自评/测评 | |||||||||
3-4-4 |
积极参加社会慈善活动 |
2 |
自评/测评 | |||||||||
4 |
感受性 指标 |
4-1 |
职工满意度 |
4-1-1 |
企业同事间关系融洽 |
1 |
自评/测评 | |||||
4-1-2 |
企业与职工沟通顺畅 |
1 |
自评/测评 | |||||||||
4-1-3 |
对职业发展机会满意 |
1 |
自评/测评 | |||||||||
4-1-4 |
有较强参与度和归属感 |
1 |
自评/测评 | |||||||||
4-1-5 |
对企业日常管理行为满意 |
1 |
自评/测评 | |||||||||
4-1-6 |
工作认可度高 |
1 |
自评/测评 | |||||||||
4-1-7 |
了解并认同企业的愿景 |
1 |
自评/测评 | |||||||||
4-1-8 |
业务上能得到有效指导 |
1 |
自评/测评 | |||||||||
4-1-9 |
认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
1 |
自评/测评 | |||||||||
4-1-10 |
管理变动中得到有效支持 |
1 |
自评/测评 | |||||||||
4-1-1l |
报酬与本人付出相符 |
1 |
自评/测评 | |||||||||
4-1-12 |
薪酬制度公平公正 |
1 |
自评/测评 | |||||||||
4-1-13 |
工作能发挥本人才能 |
1 |
自评/测评 | |||||||||
4-1-14 |
企业保障提供职工开展工作所需各项资源 |
1 |
自评/测评 | |||||||||
5 |
减分指标 |
5-1 |
存在建制 不全情形 |
5-1-1 |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0/-3 |
自评/测评 | |||||
5-1-2 |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建制不全 |
0/-3 |
自评/测评 | |||||||||
5-2 |
劳动关系表现 不稳定 |
5-2-1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多 |
0/-2/ -4/-6 |
评审 | |||||||
5-2-2 |
劳动争议数量多 |
0/-2/ -4/-6 |
评审 | |||||||||
5-2-3 |
工伤事故多 |
0/-2/ -4… |
评审 | |||||||||
5-2-4 |
员工流失率高 |
0/-2 |
评审 | |||||||||
6 |
一票否决 指标 |
6-1 |
行政处罚 |
6-1-1 |
逾期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或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
|
评审 | |||||
6-1-2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
评审 | |||||||||
6-2 |
重大事故 |
6-2-1 |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
评审 | |||||||
6-2-2 |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
评审 | |||||||||
6-3 |
其他 |
6-3-1 |
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
评审 | |||||||
6-3-2 |
创建过程提供虚假材料 |
|
评审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