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法〔2017〕164号
发布时间:2017-04-26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33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实施,延长有效期至规定日期。上述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延长有效期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3号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4号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5号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6号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7号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等裁量基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5〕22号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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