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33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实施,延长有效期至规定日期。上述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延长有效期 |
1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沪人社医监发〔2013〕33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
2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沪人社医监发〔2013〕34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
3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沪人社医监发〔2013〕35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
4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沪人社医监发〔2013〕36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
5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
沪人社医监发〔2013〕37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6月30日 |
6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等裁量基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沪人社医监发〔2015〕22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19年4月30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6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