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18〕54号
发布时间:2018-07-04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定,现公布附件所列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8年7月4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
调整类型 |
药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包装 |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
备注 |
1 |
新增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mg/瓶 |
630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2 |
新增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瓶 |
1670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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