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吉非替尼等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定,现公布和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详见附件)。
实行医保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采购价和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调整后,调整之前住院的病人在45天内出院结算,可仍按原协议采购价收费,个人定额自负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剩余部分由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1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
调整类型 |
药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包装 |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
备注 |
1 |
调整 |
吉非替尼 |
口服常释剂 |
0.25g*10片/盒 |
630→620 |
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
2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0mg/支/盒 |
630→620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3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支/盒 |
1670→1630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4 |
调整 |
来那度胺 |
胶囊 |
10mg*28粒/瓶 |
8960→8950 |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5 |
调整 |
来那度胺 |
胶囊 |
25mg*21粒/瓶 |
9240→8560 |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6 |
调整 |
来那度胺 |
胶囊 |
5mg*28粒/瓶 |
5600→5590 |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7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3.5mg/瓶 |
1710→1670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8 |
调整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mg/瓶 |
650→630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9 |
调整 |
伊马替尼 |
口服常释剂 |
100mg*60片/盒 |
400→330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 |
调整 |
伊马替尼 |
口服常释剂 |
100mg*60片/盒 |
390→290 |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
说明:“序号”1-10为调整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