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农民工办(2011)2号
发布时间:2011-08-24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农民工办〔2011〕1号)的要求,进一步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励农民工中的优秀人才自强不息、奋发有为,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尊重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经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九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中,开展2011-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上海市优秀农民工100名。

    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300名。

    二、评选范围

   (一)上海市优秀农民工

    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在本市就业5年以上,且目前仍在本市工作岗位上就业的劳动者。

   (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

    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在本市就业3年以上,且目前仍在本市工作岗位上就业的劳动者。

    三、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优秀农民工

    被评选为上海市优秀农民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在本市就业5年以上(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为准,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且目前仍在本市工作岗位上就业。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在行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3、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助人为乐,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的事迹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4、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具有中、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

   (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

    被评选为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在本市就业3年以上(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为准,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且目前仍在本市工作岗位上就业。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团结互助,在工作单位发挥一定的表率作用。

    3、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助人为乐,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某一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

    4、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具有相应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

    四、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开展评选,确保评选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全市广大在基层工作的农民工。现仍在一线岗位工作的农民工要占80%以上,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农民工。

   (三)在国家一、二类技能竞赛、本市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立功受奖的,在评选时可以优先推荐。

    五、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2011年8月)

    召开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及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人工作会议,布置落实评选表彰工作。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按照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深入基层,广泛宣传评选表彰活动的意义,充分发动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了解并参与评选推荐活动,动员广大农民工积极参与到评选活动中来。

   (二)组织推荐(2011年9月)

    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自下而上,层层推荐,并按照等额推荐的原则,提出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推荐名额附后)。

   (三)材料审核(2011年9月-10月中旬)

    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对申报单位(指推荐对象的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推荐表》或《2010-2011年度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表》(电子版本可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sh.gov.cn下载)。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已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本人所获各类荣誉证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向各级公安、税务、劳动、人口计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推荐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同时,申报单位应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在审核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报单位,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及本部门、本区县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含电子版)于10月14日前报送市农民工办。

   (四)材料复核(2011年11月上旬)

    市农民工办按照评选条件和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可以在一个星期内递补,过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推荐名额。

    市农民工办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后,正式提出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五)公示(2011年11月中旬)

    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sh.gov.cn)上公示一周。

   (六)审定(2011年11月下旬)

    公示结束后,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市农民工办形成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正式候选名单,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

   (七)表彰(2011年11月底)

    起草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决定》,召开2010-2011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六、表彰方式

    以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名义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内容包括: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不对应其他待遇。

   (三)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农民工的,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参照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的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四)被评为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可参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关于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作为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之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共同协调落实,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深入基层,广泛发动,严格按照评选原则、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组织开展评选活动,确保评选质量。

   (三)严格把关,及时上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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