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1〕463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年12月6日

 

  上海市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有关文件精神,优化和规范本市从事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激发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遵循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发展和成长规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破立并举,建立符合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为全面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坚持围绕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着眼现在,面向未来,发挥职称评价导向作用,激发人才队伍活力,促进事业发展。

  (二)坚持以用为本。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应在胜任管理工作的同时并能开展研究工作,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应与所承担的岗位工作经历相一致,通过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促进研究成果反哺教育事业管理。

  (三)坚持分类评价。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类型教育特点,实施分类评价,突出教育管理研究工作实绩,破除“四唯”评价导向,丰富评价方式,促进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业发展。

  三、评审范围

  在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除外)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专职从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等方面教育事业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职称名称等级和评审组织

  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称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分设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和研究员(正高级)。

  上海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单设教育事业管理研究学科组,负责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学科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相关部门负责组建。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自主开展聘任工作。各单位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标准。

  五、高级职称标准条件

  (一)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端正,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3.具备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专业能力和身心健康要求,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二)学历、学位及任职资历要求

  1.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6年;具备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7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8年。

  2.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具备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6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7年。

  (三)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需具有较强的教育管理综合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依据国家教育政策、法规,解决过教育管理工作中关键性问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决策能力,为国家教育部门、市委、市政府、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过教育管理决策依据,并被采纳,在深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提高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任现职以来,累计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任职资历要求不足5年的应全部为考核合格及以上)。申报高级职称的,其任现职以来应取得符合以下条件的3项工作业绩成果:

  1.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参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教育规划、教育政策规章制度等决策咨询工作,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性建议,且被相关管理部门采纳,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参与相关管理部门或本单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管理相关工作和项目。

  3.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在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疑难问题、关键问题具有积极和创新作用。

  (四)科研要求

  1.研究员: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术研究带头人,在教育事业管理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且还应完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教育理论研究或者决策咨询类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对本市教育事业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育事业管理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2遍以上,效果良好。

  (3)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4)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关于教育事业管理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2.副研究员: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教育事业管理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且还应完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教育理论研究或者决策咨询类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对本市教育事业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育管理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已使用2遍以上,效果良好。

  (3)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关于教育事业管理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3.撰写的专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可替代论文作为相关学术、技术成果申报。原则上,论文替代不超过2篇。

  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申报人员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和评价维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指任现职以来在教育事业管理研究领域内取得的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重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推动作用和社会效益的成果。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代表作须为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人),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五)破格申报

  对符合下列条件,工作业绩突出、研究成果显著的申报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

  1.研究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级课题并且最终成果获得A级评定。

  2.副研究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级课题并且最终成果获得B级(含)以上评定。

  (六)连续申报

  除取得以下突出业绩或重大贡献之一的人员外,上一年度评审未获通过的申报人员,次年一般不得连续申报。

  1.取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七)转评条件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教育事业管理研究岗位任职满1年的人员,可申报转评同一级别的教育事业管理研究职称。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教育事业管理研究岗位任职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教育事业管理研究的高一级职称评审。

  六、纪律与监督

  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消,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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