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3〕212号
发布时间:2023-07-14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3年7月12日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是上海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为了进一步加快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优化人才评价机制,现根据《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研究员、副研究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中、初级职称(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单位(不含上海社会科学院和市属高等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研究部门专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相关部门。

  第五条 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的职称按照《上海市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学风,无剽窃、抄袭或虚报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申报前连续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资历

  (一)研究员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八条 专业条件

  (一)研究员

  1.论文

  任副研究员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每篇实际字数不少于5000字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不含综述性文章)(核心学术期刊目录详见附件1);

  2. 纵向课题

  任副研究员以来,作为独立负责人或者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公开招标项目1项,或者省(部)级公开招标项目2项;

  3. 任副研究员以来,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三项:

  (1)媒体文章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指定版面发表实际字数2000字以上的文章1篇,或者在《解放日报》《文汇报》指定版面发表实际字数2000字以上的文章2篇(版面目录详见附件2);

  (2)获奖

  作为独立负责人或者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奖项目录详见附件3);

  (3)领导批示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报送的内部专报、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

  (4)专著

  出版15万字以上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

  (5)论文转载

  论文全文转载于《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1篇;或论文全文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2篇。

  (二)副研究员

  1.论文

  任助理研究员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每篇实际字数不少于5000字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不含综述性文章);其中1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可以相应学术成果替代(成果替代要求详见附件4)。

  2.纵向课题

  任助理研究员以来,作为独立负责人或者第一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公开招标项目1项;

  3. 任助理研究员以来,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三项:

  (1)媒体文章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指定版面发表实际字数2000字以上的文章1篇,或者在《解放日报》《文汇报》指定版面发表实际字数2000字以上的文章2篇;

  (2)获奖

  作为独立负责人或者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1项;

  (3)领导批示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报送的内部专报、研究报告获得省(部) 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4)专著

  出版15万字以上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

  (5)决策咨询

  作为专家参与省(部)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起草及政策文件宣传解读阐释或省(部)级决策咨询活动(政策研讨、专题讲座等)。需要提供决策咨询课题立项书1份,课题研究报告1份及研究成果采纳证明1份。

  第九条 “直通车”和破格申报

  在国家和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一)“直通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不受任职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1.论文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实际字数不少于5000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期刊目录详见附件5);

  2.获奖

  独立或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项(奖项目录详见附件3);

  3.人才项目

  个人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包括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社科新人等);

  (二)破格申报

  在满足专业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突破任职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职称:

  1.纵向课题

  独立或以第一负责人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公开招标重大项目1项或重点项目2项。

  2.领导批示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报送的内部专报、研究报告获得正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3.获奖

  独立或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

  第十条 转评申报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转评同一级别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应先转评(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再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已用于转评的成果不能再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一条 连续申报

  上一年度参加评审但未通过的人员,原则上需要隔年申报。在当年度取得第八条专业条件中论文或纵向课题条款中相应层级的新成果后,可连续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研究员

  (一)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副研究员

  (一)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人员职称评审纪律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行业从业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社会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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