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首届上海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3〕308号
发布时间:2023-09-18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才,进一步倡导和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首届上海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现就表彰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等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包括在上海工作满1年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可参加评选。其中,两院院士及历届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不再作为评选对象。

  二、组织领导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上海杰出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评选办”),设在市委人才办,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同志组成,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三、评选条件和数量

  上海杰出人才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并热爱工作,钻研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在业内乃至上海、全国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其中:

  (一)科学家类: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在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作出突出贡献;

  (二)工程师类:承担本市或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应用成效显著;

  (三)企业家类:开创新型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或在高新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名家大师类:在思想理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临床医学、体育、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领域,有业内公认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取得突出成就。

  首届上海杰出人才计划表彰50名,实行差额推荐评选。

  四、推荐途径

  (一)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民主推荐、好中选优,推荐本单位人选。其中,市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中央在沪单位按业务指导或党组织隶属关系,向相关行业部门推荐人选;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注册地所在区推荐人选。单位推荐人选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专家推荐

  符合评选条件的人才,由2名及以上本市在职专家(高峰人才、国家实验室主任、两院院士)推荐,经单位审核、公示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报送,不占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分配名额。每位专家可推荐1名人才,若出现专家推荐多名人才情况,以手写推荐在先的为准。

  五、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2023年9月25日-10月13日)

  申报人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杰出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上海杰出人才推荐审批表》(1式3份),与证明材料一同提交用人单位,由单位进行审核遴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择优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推荐。

  经专家推荐的申报人,还需填写《专家推荐表》(推荐专家手写推荐意见并签名),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相关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区。

  以上纸质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加盖骑缝章),并同步在申报系统内上报。《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和《上海杰出人才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需原件扫描上传至系统。用人单位上报截止日期为10月13日,逾期系统内无法上报。

  (二)初评(2023年10月16日-11月3日)

  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对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后,组织开展初评,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上海杰出人才推荐审批表》(1式3份)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部门、区申报情况,评选工作委员会组成,评选情况,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等)加盖委办局党委、行政或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公章,于11月3日前报市评选办,并同步在申报系统内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推荐的候选人,同一单位一般1名。

  对专家推荐的人选,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上海杰出人才推荐审批表》(1式3份)及证明材料复印件于11月3日前报市评选办,并同步在申报系统内上报。

  (三)全市评审。市评选办汇总推荐名单,召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表彰候选人名单,报送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

  (五)公示。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表彰人选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会同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向市评选办出具书面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确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表彰上海杰出人才的决定》。

  六、工作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和单位要围绕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提升人才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营造良好的人才生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表彰推荐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主动发现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要广泛发动,鼓励本领域内、本区的优秀人才积极踊跃地参加申报工作。对标杆性的企业,要定点宣传,主动发现人才,争取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发挥引领作用的优秀人才纳入视野。

  (二)坚持民主推荐,确保程序公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和专家评审程序。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意见;对所有拟推荐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三)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候选人不仅要有突出事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时代性和代表性。

  (四)把握评选导向,注重基层一线。各单位在酝酿推荐对象过程中要突出基层导向,重点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基层一线人才,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要注重推选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上海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中取得杰出贡献的人才。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候选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届推荐评选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等原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表彰决定,授予“上海杰出人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联系人:周伟伟 23110179 王琳琳 24021557

  附件:1.专家推荐表

  2.上海杰出人才征求意见表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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