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3-0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本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拟征地信息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文号;

  (二)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拟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被征地人数的计算方法。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征地批文印发日期为时间界限;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区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二、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文抄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征地批文中的征地范围和面积,按照已公告的被征地人数计算办法确定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其中: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镇(乡)规划土地部门准确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三)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地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需经相关公安派出所确认。

  三、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核定和办理

  (一)办理单位应向区级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

  2.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3.区人民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员名单;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区级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

  (三)市社保中心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分类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日期为准。

  市社保中心根据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分别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同时提供给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四)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工作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提供给区规划资源部门。

  (五)办理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在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后次月内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

  2.到相关规划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提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到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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