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对徐某到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徐某原为本市农村户籍,后因征地转为城镇户籍。她长期从事绣花工作,技艺娴熟。2018年2月1日,经朋友介绍,徐某应聘至本市某绣衣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于当日通过面试被正式录用,安排在制衣车间负责绣花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明确了每月基本工资及各类补贴。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
至今年1月底,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徐某也恰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人事经理遂与其沟通,说明将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徐某以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人事经理多次解释,指出依法办理退休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徐某无法接受。公司考虑到徐某在职期间贡献突出,最终通过工会给予其一定困难补助,并办妥了退休手续。
徐某多次交涉无果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失败后,案件被移送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请,并通知双方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庭审中,徐某陈述:其于2018年2月1日入职公司,在制衣车间从事绣花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待遇,并另行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合同到期后续签3年。在职期间,她工作认真负责,为公司的出口业务做出了重要贡献,屡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今年1月底,在其达到退休年龄且合同到期时,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并终止了劳动合同。徐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公司原因不续签导致合同终止的,应当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请求仲裁委支持其诉求。
公司代理律师答辩称:徐某于2018年2月入职,在职期间表现良好,确为公司的出口产品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历年来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本次劳动合同终止,系因其合同期满且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程序合规合法。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不同意其请求,希望仲裁委予以驳回。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徐某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因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负有支付义务,故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委员会对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是否仍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因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合同的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徐某的请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故未能得到仲裁委员会以及后续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
(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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