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小欣在本市一家企业工作了3年,这个月底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本月中旬,公司向其提出续签意愿,小欣表示不再续签,待合同到期后就离职。对此,公司要求离职必须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以便于找到合适的人与小欣交接工作。
问:请问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例中,小欣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无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故单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