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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5年11月27日

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特定期限。

它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是,普通合同期内离职,通常只要提前30日通知,无需支付违约金;而违反服务期约定,则可能支付违约金。两者关系为:若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违约按服务期约定处理,期满后按劳动合同执行。若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服务期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我国法律对于服务期的成立条件、违约金设置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1.成立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什么是“专项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指的是用人单位出资委托第三方对劳动者进行的、旨在提升其特定专业技能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例如:送员工出国进行专业技术深造、付费参加并获得昂贵的行业认证、委托高校进行定向培养等。

专业技术培训内容不同于一般的上岗操作培训,它以提供员工的专业技能为目的,往往专业性和通用性更强。因此,用人单位组织的常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安全生产教育、通用技能讲座等,都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支出,不能作为约定服务期的理由。

2.违约金设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上限规定: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的分摊原则: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公式:违约金≤培训总费用×(总服务期月数-已履约月数)/总服务期月数

违约金的免责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总之,服务期制度旨在保障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上的投入与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一种平衡。用人单位应通过系统培训管理和合理年限设定实现留才。劳动者则应依法履行其权利义务,避免承担高额赔偿或影响就业。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