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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5年12月11日

维权词典

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旨在弥补劳动者因择业受限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和内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主要考虑如职务属于研发、销售、财务等具有接触技术或经营秘密的便利的敏感岗位,仅掌握行业通用知识或一般经营信息的员工,不应被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人员。

竞业限制的内容一般包含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范围: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地域:依据用人单位经营事业的影响力确定。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不得超过两年。

二、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标准

1.有约定从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补偿金的具体数额、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时间。法律鼓励双方自由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2.无约定从法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金时,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是法律的“兜底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契约自由的适当干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签订不公平条款。它设定了两个底线:标准底线: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绝对底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业限制的解除

1.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可直接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劳动者解除权的行使:因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有权主张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综上,竞业限制本质是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平衡机制,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边界:主体上限定于涉密人群,期限上离职后不超两年,补偿上明确最低标准。这一制度通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既为企业核心利益提供保障,也维护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公平市场环境的重要法律支撑。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