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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6年01月01日

维权词典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的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和监督,并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其制度设计体现了用工灵活性,也通过法律平衡了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对劳务派遣的主体与关系做出了明确界定。

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与法定义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取得行政许可。该规定对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进行严格限制。

即便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仍需要承担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对于劳动合同要求,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用工单位的派遣限制与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俗称“三性”岗位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例如企业临时项目的辅助人员。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例如生产企业的后勤、保洁岗位。替代性: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期间,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例如教师休产假期间的代课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适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作为用工单位其法定义务为: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因此享有双重主体下的权利。享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享有职业培训、工会权利等。

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方式,其现实意义具有双面性,一方面,促进了劳动力在市场中更加灵活、高效的流动,满足多元化用工需求,催生并壮大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造了新的经济业态和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给传统的劳动关系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假外包真派遣的案例层出不穷。“同工同酬”难以完全落实,“三性”岗位被大量滥用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性岗位上。

总之,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正是为了在鼓励灵活就业与防止用工权利滥用之间寻求平衡。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清晰地理解其法律边界、权利和义务,只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才能实现用工模式下的合规与共赢。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