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晚餐补贴可以作为加班依据吗?
基本案情
薛某自2022年11月1日起与某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薛某担任I0S开发主管岗位,另约定加班需履行书面申请及审批程序。
薛某离职后,以公司向其发放的工资中含有晚餐补贴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
双方陈述
薛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工作超过21:00的可享受晚餐补贴,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晚于21:00打卡下班的情况,工资表也显示公司实际按照其打卡天数发放了晚餐补贴,足以证明公司对其加班事实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公司虽设有加班审批流程,但其21:00以后下班成为常态。因此,网络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网络公司则认为:晚餐补贴是公司为体恤晚下班员工而设的福利,并非对加班行为的法律确认。薛某知晓加班需要审批,但2022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从未提起过延时加班申请,公司也没有安排其进行加班。此外,薛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下班打卡时间集中在21:00后较短时间段内,其行为目的在于获取福利,并非真实提供了劳动,故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薛某与网络公司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加班申请及审批制度,但其提供的打卡记录、微信往来、晚餐补贴等证据无法证明系应公司要求而延长工作时间,也没有关于工作产出的充分依据,不足以认定加班事实,故裁决不支持加班工资的诉请。后薛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加班并非简单的于下班时间之后继续工作,薛某就加班事实未尽初步举证责任,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加班应作为“应急之举”,而非常态。因此,企业应着力推动管理方式与运营模式的优化,从依赖延长工时转向提升单位时间内的产出效能。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加班制度的设计应当科学、透明、合规且以人为本,并且要积极行使管理职能,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同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需关注:1、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工资;2、单位应当保留两年以上工资发放凭证及明细清单,方便在争议发生时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需要对加班事实、加班时长初步举证,以证明其延长上班时间系经用人单位事先安排或事后认可;劳动者提供了初始证据的,仲裁委或法院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倒置用人单位的举证之责。如用人单位存在加班审批制度的,劳动者应保存审批流程、考勤记录等资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查明事实。
和谐劳动关系是推动社会稳定的基石,劳动者应将企业视为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视为宝贵的人力资本和发展伙伴,而非单纯的成本要素,双方需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这种基于相互尊重与诚信合作的共生关系,将成为“稳就业、稳企业”最坚韧的压舱石,驱动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包容向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张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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