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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6年04月23日

案例分析

劳动者频繁迟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公司施行的《员工手册》规定,上班时间9:00至18:00,一个月内迟到5次以上系严重违规。2024年1月,人事提醒王某,其已多次迟到,需引起注意,要求王某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但在此后的一个月期间,王某仍出现14次打卡晚于9点半的情形,科技公司故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双方陈述

王某认为:虽然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属实,但其在公司认为迟到的日期,每天均延迟至19点以后才下班,就是为了确保当日工作满8小时,实际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公司不该据此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对于考勤有明确的管理制度,王某并非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出勤。且人事在2024年1月就已经向王某指出其存在迟到的情形,并要求其改正,然而2024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依旧无视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手册》对员工多次迟到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王某入职当天签署了《阅知声明》,确认知晓并自愿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提供的原始考勤记录、考勤打卡的监控录像证明王某迟到的事实,并根据《员工手册》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裁决不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后王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尽义务,王某明知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在公司对其迟到行为进行提醒之后,仍不听规劝屡屡迟到,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论,系行使企业的管理职责,不违法律规定,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仲裁讲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是劳动争议领域中矛盾最为集中、风险等级最高的典型类型。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条款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其核心在于企业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程序合法。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特别是对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如考勤、薪酬、奖惩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民主协商制定,并保留会议纪要、签到表等记录备查。此外,企业须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入职签字、邮件签收、入职培训等形式,确保员工对规章制度知情确认。

二、内容合法。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相关条款自始无效。

本案中,企业制度完善、沟通充分,在员工出现违纪行为后,企业先沟通提醒,无效后才依法解除,既坚守了纪律底线,也体现了管理柔性,塑造了积极的企业文化。

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须尊重契约精神,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自己,按时出勤、规范请假,恪守劳动者勤勉义务。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尊重,也是劳动者自身履行劳动义务、维护良好劳动关系的体现。如果劳动者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而非以消极对抗的方式违反规定。随意违反规章制度,特别是考勤制度,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甚至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姜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