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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6年04月30日

监察之窗

跨域协查查清事实 依法履职规范社保登记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浦东新区人社局收到劳动者叶某投诉,反映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为其办理2019年9月4日至2023年1月14日期间的社保登记。浦东新区人社局执法部门随即对该单位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按投诉人提供地址上门核查未找到该公司,联系电话亦无人接听。经与叶某沟通得知,该分公司主营网约车业务,上海地区虽有经营主体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但无实际经营地,人事行政等管理事宜由北京总公司负责。执法人员通过企查查获取总公司联系方式并沟通,但总公司以叶某自愿放弃社保、执法部门对总公司无权管辖为由拒不配合调查。由于该单位不配合调查,浦东人社局于2024年2月24日,向北京人社执法部门发出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

此后,北京总公司主动联系了执法人员,并派员代表上海分公司配合调查。公司承认此前因与叶某私下达成协议,给其社保补贴,故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社保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了叶某的劳动合同、考勤工资记录、双方不办社保的协议等完整材料。此外,总公司以上海分公司未开立社保账户,且日常管理由总公司负责为由,希望在北京总公司为叶某办理社保登记,被执法人员依法驳回。

针对查实的违法事实,执法部门责令该上海分公司为叶某办理2019年9月4日至2023年1月14日期间的社保登记,同时提醒叶某其收取的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最终,该上海分公司按要求完成了叶某上述期间的社保登记办理工作。

综合点评

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跨域协查突破调查难点,严格依法厘清法律责任,责令企业纠正社保登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其处理过程和结果为同类社保登记违法案件的处置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是社保登记系法定强制义务,劳动者放弃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保登记,这是法律明确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双方私下约定而免除。本案中,即便该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不办理社保登记的协议,且向叶某支付了社保补贴,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公司仍需承担为劳动者补办社保登记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者收取的社保补贴因缺乏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二是分公司独立用工需属地办理社保登记,总公司不得替代。本案中,涉事上海分公司持有独立营业执照,与叶某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叶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为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凭自身营业执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属地用工的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该公司主张由北京总公司为叶某办理社保登记,违背了社保登记属地办理、用工主体与参保主体一致的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储佳弯 沈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