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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6年05月28日

政策解读

工伤认定

■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卢师傅是某食品加工企业员工,主要工作内容为机械修理。另经公司安排从事清理搅拌机工作(注:需清理时,公司一般会专门通知卢师傅)。公司制度规定,员工午休时间为每日12:00—13:00。某日,卢师傅在未接到公司通知的情况下,午休时主动清理了搅拌机,结果被搅拌机夹伤。公司认为,卢师傅是在午休期间受伤的,不属于“工作时间”,且该行为是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作时间”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关于“工作原因”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综上,案例中的卢师傅在午休时间清理搅拌机时,被搅拌机夹伤。虽然午休时间不是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但对卢师傅来说,是“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因此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另外,清理搅拌机虽是主动行为,但属于“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且清理搅拌机本来就属于卢师傅的工作职责之一,因此,卢师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班途中在地铁站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小徐是某企业职工。上月,他下班后坐地铁回家,在换乘地铁上楼梯时不慎摔伤,导致骨折。小徐想申报工伤,但公司表示不同意,认为这不算工伤。

问:下班途中在地铁站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般而言,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由于技术设备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运载人员伤亡的事件。

案例中小徐属于下班途中在地铁换乘时在台阶上自行摔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此,不属于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加油时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小陈是一家家电企业的销售。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上月,他开单位配备的公务车到市郊办理公务,途中发现公务车油量不足,于是前往加油站给车加油,但在付钱时因路滑摔伤。小陈提出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小陈是自己摔伤,不算工伤。

问:因工外出期间加油时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认定工伤需符合两个条件:1、因工外出;2、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

案例中,小陈是受单位安排到市郊办理公务,属于因工外出,在给车加油时受伤,属于在办理与工作相关的必要事项时受伤,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表读懂哪些情形能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