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之窗
拒绝“限定年龄” 守护公平就业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8日,杨浦区人社局接到求职者谢某某的举报,反映A餐饮公司在某招聘平台发布的岗位招聘信息中,要求“年龄18-38岁”。谢某某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犯了平等就业权,遂向杨浦区人社局举报。杨浦区人社局接到举报后迅速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A餐饮公司在招聘简章中设置的年龄限定条款,与餐饮岗位实际工作职责、从业需求无任何必要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权利,就业过程中不得因年龄等因素受到不合理限制与歧视。
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细致阐明违规设置年龄门槛的法律后果。经释法教育,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招聘行为的不当之处,第一时间下架了涉事违规的招聘信息,并全面梳理自查招聘发布、人员招录、日常用工等各管理环节,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招聘信息发布行为,确保依法合规用工。
综合点评
平等就业是劳动者的法定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招聘招录应当以岗位实际履职需求为依据,不得随意设置年龄、性别、地域等无关限制性条件。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固守陈旧用工观念,直白标注年龄区间或采用隐晦话术设置年龄壁垒,既违背公平就业原则,也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是杨浦区人社局依法查处年龄类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典型案例,为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强化人社执法监管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
一是精准甄别就业歧视,强化线索识别能力。本案中A公司的做法相对直白,便于查证,但当前就业歧视有逐步由显性转向隐性的趋势,部分企业不再直接标注年龄、性别限制,而是以“男性优先”“适合年轻群体”“适应高强度工作”等模糊表述变相设置就业门槛,也警示执法监管需练就专业研判能力,精准识别各类变相、隐性就业歧视行为。
二是紧扣岗位实际需求,把握执法定性核心。年龄限制并非一概认定为违法,判定关键在于年龄要求是否与岗位职责存在直接、必要的职业资格关联,如消防员、飞行员等特殊岗位因体能职业要求设置年龄限制属于合理范畴。普通餐饮服务岗位无特殊体能与从业资质硬性要求,违规设置年龄限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就业歧视,办案定性标准清晰明确。
(竺健 沈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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