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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6年07月23日

监察之窗

超时加班不可取 权益保护促和谐

案情简介

近期,徐汇区人社局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A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徐汇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经查,A公司未申请非标准工时制度,在近一个月内,违法延长20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累计达1280小时。徐汇区人社局依法向A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调整工作时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A公司随后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针对A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可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并按照每名受侵害劳动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作出处罚决定前,徐汇区人社局依法听取了A公司的陈述和申辩。A公司表示,彼时恰逢海外订单激增,若不安排加班生产,公司将承担高额违约赔偿,因此不得已安排员工延长工时,且公司已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恳请执法部门酌情减轻处罚。

综合考量A公司超时加班并非主观故意,且系初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依法足额支付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徐汇区人社局最终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并按每名受侵害劳动者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4000元。A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罚款,未提出异议。

综合点评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宪法和劳动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对加班时长的上限作出严格规定,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本案中,A公司在上述考勤周期内安排员工加班的时间已超过法定上限,依法应予处罚。但综合考虑,A公司超时加班并非主观恶意,而是受订单压力所迫,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及时整改,通过增加人员设备投入、优化工时安排等方式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徐汇区人社局在法定程序框架内,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既维护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灵活性,减轻了企业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超时加班不可取,权益保护促和谐。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长。确需加班的,必须依法协商、控制时长、足额支付报酬。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容忽视,只有依法用工、和谐用工,才能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长远共赢。

(秦茂泉 沈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