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无法认定为工伤
辛某系某公司职工,2019年3月7日因双耳失去听力就医治疗,经眼耳喉鼻科医院诊断为:双耳极重度聋。同年5月10日,辛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辛某在工作期间未曾收到事故伤害,辛某2019年4月13日至区中心医院职业病门诊就诊的记录中记载“患者及单位来人提供职业说明未能证实有噪声接触史,目前无证据支持职业性噪声聋,建议五官科就诊”,由此表明辛某的双耳聋非职业病。2019年6月19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本案中,辛某的双耳聋既不是事故造成的伤害,又未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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