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责任不明确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0-07-08

  秦某系某公司职工,从事保洁岗位工作。2019年2月26日,秦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18年4月20日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摔倒,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三踝骨折一事进行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查明,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交警支队于2018年12月12日就秦某的报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主要内容为:“2018年11月27日,秦某到我单位报案称其于2018年4月20日7时40分许在HX路西侧摔倒,造成其受伤。经警方核查,事故事实与成因无法查清”。据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秦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本案中,因秦某未当场报警,且报案时间距其所称的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达7个月之久,因此公安部门接警时已无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事故情况和责任。另外,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秦某也没有提供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证据,故秦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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