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
赵某系某公司职工,于2019年8月9日上午工作时间,在公司办公场所突发胸闷,随后立即被送往本市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某的死亡原因系“心源性休克猝死”。2019年9月25日,赵某的母亲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赵某于2019年8月9日突发疾病死亡的事故依法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11月7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了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保障的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同时鉴于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现阶段国情特点,对于突发疾病这类情形作出了限定,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视同工伤的,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就医四要件,而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紧迫性。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赵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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